浙江: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不作要求、上网电量需全部参与市场
8月3日,浙江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通知指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其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根据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交流侧装机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后实施;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已备案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排他性租赁协议、区域垄断合作等任何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强制投资关联项目、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要求设立本地分公司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单位决定不再实施该项目,应当自行注销项目。前款项目既未提交变更申请,也未注销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由项目投资主体向原备案机关发起项目变更备案申请,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用户负荷变化、发电利用率等情况后,逐级上报申请纳入集中式光伏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实施,由原备案机关完成备案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向电网企业重新提交并网意向书,电网企业负责做好后续接网工作。
详情如下:





















